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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民法典

上海,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,扶梯上行,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怕

上海,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,扶梯上行,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怕

上海,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,扶梯上行,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怕她摔倒,伸手扶她,因为用力,一只脚往后退了一步,谁知后面几位乘客受到连累,连续摔倒多人,一人摔伤,肋骨胸骨骨折,受伤严重,伤者将女子男子和地铁告到法院,要求三方赔偿她医疗费等一切损失50000元,法院的判决令人称赞!2025年8月8日,据半岛晨报报道,一女子坐扶梯往后倒去,后面男子做好事将她扶住,谁知脚下往后退了一步,致使后面乘客摔倒骨折。2024年3月,上海某地铁站里,人头攒动,乘客们来来往往,川流不息。地铁里有本地上海人,也有外地人,有上班族,也有学生,也有妇女和老人。刘先生刚好在这一站乘坐地铁,他一步踏上上行的扶梯,前面站满了同行的乘客,后面的乘客依次跟了上来。刘先生的前面,站着女子冯某,电梯正在缓缓上行,行驶途中,冯某不知为何,脚下不稳,身体突然向后倒去。刘先生站在冯某后面,猝不及防,冯某倒向自己站立的方向,他不假思索,立刻伸手将冯某扶住。其实,如果他不扶,侧身避开,冯某倒下,也伤及不了他。可冯某认为,此处不是平地,如果摔倒,是从高处摔到低处,势必会被摔伤碰伤,还会殃及后面的乘客。他的想法没有问题,做法也没有问题,他扶住了冯某,避免冯某因摔倒受到更大的伤害。可是,因为他从下往上扶人,需要用力,他胳膊用力,腿部需要使劲,为了保持平衡,不由得往后退了一步。冯某后面,站着女子丁某和其他几位乘客,冯某脚下往后一撤,丁某和几位乘客受力,成了连锁反应,他们接连摔倒在地。扶梯还在不断上行,乘客们瞬间乱成一片,地铁工作人员发现问题,急忙上前停住电梯。摔倒的乘客纷纷站起,唯独丁某受伤不轻,她歪在一旁,痛苦万分,工作人员紧急处理,及时将她被送往了医院。经过诊断,丁某肋骨骨折,胸骨骨折,万万没有想到,伤势如此严重。丁某治疗期间,花费了大量医疗费,受苦受痛,躺在病床,不能行动。她平白无故,遭此一劫,思前想后,气不打一处来。丁某认为,是女子冯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没有遵守乘梯规范,这才导致她身体失去平衡,往后昂倒。这就导致她身后的刘先生为了扶她,脚下用力,往后撤了一步,又碰到了后面的自己,致使自己脚下失去重心摔倒。这才导致,自己肋骨胸骨骨折,受伤严重,全拜冯某不遵守规范乘坐扶梯所致。再者,她还认为,事故发生在地铁站内的扶梯上,发生事故时,没有一名工作在跟前,也没有及时介入,因此,地铁公司也应该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。丁某告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,冯某,刘先生以及地铁三方被告赔偿自己的的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0000元。法院调取了监控,还原出事时的现场实际情况。视频里显示,冯某搭乘地铁自动扶梯时,是因为其自身原因,没有站稳,突然向后倒了下去。刘先生站在冯某身后,立刻出手将她扶住。可是,这一扶虽然冯某没有摔倒,却使后面三位乘客相继摔倒。因此,冯某往后倾倒,和丁某摔伤存在因果关系,冯某应该对丁某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视频里显示,丁某在乘坐电梯时,自己没有扶紧扶梯的扶手,因此,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应变,对自己的摔伤也有一定责任。而刘先生在冯某往后倒时,出手相救,是救人行为,见义勇为,应当奖励才对。地铁举证,扶梯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出现故障,工作人员也在案发时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,并及时处理。因此,地铁对此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冯某因自身未站稳向后倾倒,直接引发后续连锁摔倒事件致丁某受伤。法院认定,冯某的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,且冯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存在过错。因此,法院认为,冯某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在冯某向后倾倒时主动扶助,属于“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”。虽然其扶助动作导致自身后退并引发后续乘客摔倒,但法院认定,刘先生的行为是“见义勇为”,应该得到褒奖。因此,刘先生无需对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第1款规定: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法院查明扶梯无故障,且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处理,因此,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。丁某主张地铁公司担责缺乏证据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,冯某对丁某的摔伤损失承担70%责任,丁某自身承担30%。对此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关注@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。
上海,一男子辞掉工作,和妻子离婚,然后出家修行,把225万的房子和50万的现金,

上海,一男子辞掉工作,和妻子离婚,然后出家修行,把225万的房子和50万的现金,

上海,一男子辞掉工作,和妻子离婚,然后出家修行,把225万的房子和50万的现金,一并给了17岁的女儿,他四处流浪,辗转各个寺庙,钱花完了,住进了山洞,男子情绪崩溃,他又回家还俗,先问父母姐姐要了64万元,炒股亏掉9万,又找女儿要钱,说自己丧失劳动能力,要女儿赡养他,女儿拒绝:你才54岁,哪里老了?男子告到法院,要求女儿给他20万元,法院的判决令男子意想不到!2025年8月9日,据潇湘晨报·晨视频报道,男子受不了工作的苦,抛妻弃女出家修行,十年后钱花完了,回家要女儿赡养,被女儿拒绝。老谢出家10年,可是如今,他后悔了,这10年的修行生活,和他起初的想象压根就不一样。他以为出家人闲云散鹤,游历四方,吃百家饭,有人供养。可是当他辗转各个寺庙,以为寺庙清净,殊不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。寺庙里也要干活,还没工资,他花完了身上盘缠,举步艰难。到了最后,钱花完了,他住进了山洞,就连吃饭都成了问题,他转念一想,决定还俗。原来,2014年,老谢受不了上班的压力,他要辞职,妻子不让。老谢不顾妻子阻挡,立刻和妻子协议离婚,他把自己应得的一套价值225万的房子和50万存款,全部留给了17岁的女儿。然后,他又补偿给妻子15万元,身上只带了少许的钱,他把工作一辞,头也不回,跑到山上出家修行。他原以为出家之后,过得是神仙日子,每日晨钟暮鼓,云雾缭绕,生活简单,再不用吃苦。殊不知出家人也要吃饭,要种地种菜,要劈柴干活,并不是每天坐在那里谈经论道。寺庙里有寺庙里的规矩,清规戒律,要求更高。他不愿受苦,也不愿意接受约束,他大失所望,四处流浪,换了一家又一家的寺庙。到了最后,钱花完了,他没了办法,独自跑到山上,找了个山洞,住在里里面修行。可风餐露宿,没有温饱,风霜如剑,斩断了他最后一丝念想,他饥肠辘辘,没有饭吃,衣不遮体,连件御寒的衣服都没有。他情绪崩溃,决定脱下僧袍,回归尘世。他先回到父母家里,父母和姐姐对他十分心疼,看他没了工作,没有饭吃,父母和姐姐立刻给了他64万。可是他还是不愿意工作,拿着64万去炒股,希望一夜暴富,结果亏损了9万,手里只剩下了55万。女儿小谢已经工作,老谢又找女儿要钱,女儿瞅了他一眼,不予理会,老谢不依不饶,我是你爹,你对我有赡养义务。小谢指责他这个父亲,不负责任,说走就走,没有半分父女情分。说起了上班,谁不上班?谁没有压力?谁都在为了生活,辛苦工作。你有家有女,你说走就走,难道压力大就是不负责任的借口?你一走10年,对我不闻不问,现在回来问我要钱?你才54岁,还没有到退休的年纪,你身强力壮,明明还能工作,非要躺平,要家人养活?小谢又说,我才参加工作,收入不高,养活自己都不容易,你有你爹妈给你钱花,我没钱给你,你也别问我要。随后,小谢再不理他,他找前妻,更是碰一头灰,前妻和女儿都有了自己的生活。老谢越想越气,简直是岂有此理,女儿不给他钱,让他伤心至极。他当初走时,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女儿,没有想到,女儿这样冷漠,对他根本不闻不问。于是老谢告到法院,要求女儿给他20万元赡养费他提出的理由是,他和前妻女儿关系较差,无法保持正常联系,所以才把小谢告到法院,要求小谢给他20万赡养费。小谢拒绝,她认为老谢54岁,是因为继续修行才不愿出去工作,并未丧失了劳动能力。自己才从学校毕业,刚参加工作,收入很少,也没有积蓄,无法支付20万元赡养费。那么,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?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老谢虽年满54岁,但未达到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标准。法院查明,老谢有55万元存款,且曾有20年工作经历,具备劳动能力,不符合法定赡养费给付条件。因此,老谢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。《民法典》第1068条规定:父母有教育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,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老谢在女儿17岁时离婚并出家,未继续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。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,子女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5条规定: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;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应当提供医疗费用。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,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;不能亲自照料的,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。老谢主张自己丧失劳动能力,但法院认定,老谢有55万元存款且具备工作能力。因此,法院驳回了老谢的诉求,女儿无需承担赡养费。对此,你怎么看?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。关注@王哥说法,学法律知识。
太可悲了!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,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,出发前给了1

太可悲了!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,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,出发前给了1

太可悲了!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,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,出发前给了17岁女儿275万,作为她以后的抚养费,此外又给了前妻15万,作为对妻子补偿,从2014年开始,他便一个人到全国各处游历修行了10年。事情是这样的,2014年,老谢被工作压得喘不过气,做了一个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:辞职、远走、上山修行。在他看来,这是去追寻青灯古佛的宁静,是从世俗烦恼中解脱。可在他妻子和17岁的女儿小谢眼里,这就是一种逃避,是把家庭重担全然抛弃的自私行为。劝说无果后,这个家也散了,妻子心灰意冷地提出离婚。办离婚时,老谢似乎也知道自己理亏。他将名下一套当时价值225万的房产,外加50万现金,全部留给了女儿小谢。此外,他还给了前妻15万补偿。做完这一切,老谢带着剩下的50多万,毅然决然地踏上了他向往的修行之路。谁知,修行之路远比他想象的要崎岖。接下来的十年,成了老谢从幻想跌入谷底的幻灭之旅。他以为的无忧无虑,实际上是颠沛流离。在宁波出家时,每月尚有2000元收入;可到了山西大同,却是分文未得。钱花完了,他只能栖身山洞,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差。在他缺席的十年里,女儿小谢独自走过青春期,完成学业,2021年大学毕业后踏入社会。她和所有刚工作的年轻人一样,收入微薄,付完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。直到2023年6月,实在撑不下去的老谢选择了还俗,回到了阔别十年的广州。没有工作,没有收入,每月3500元的房租和开销让他捉襟见肘。万般无奈下,他想起了女儿,希望能得到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。可这样的请求,女儿并没有给出答复。一年半的时间,他没有得到女儿的任何回应。在此期间,老谢也想过赚钱翻身,于是他从父母和姐姐那借来64万元,孤注一掷地投进了股市,想靠投资翻身。结果不仅没赚到钱,反而亏了9万,账户里还剩下55万左右的股票。和女儿无法沟通,老谢索性撕破了脸。2024年,他直接将女儿告上法庭,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赡养费,并声称“只要这20万,以后其他的都不要了”。法庭上,女儿小谢终于说出了自己的苦衷。她认为,十年前父亲给的财产,本就是他应尽的抚养义务,跟今天的赡养是两码事。更何况,父亲老谢才54岁,身体健康,有劳动能力,不工作是主观选择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。而且父亲名下还有55万元的股票资产,经济状况比自己好得多。她自己刚工作没多久,收入微薄,根本拿不出20万。法院最终采纳了女儿的观点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子女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“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”。老谢显然两者都不满足。同时,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是60周岁以上,54岁的老谢也还没到那个年纪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老谢的全部诉讼请求,判他自己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。老谢在法律上输了,这件事在网上迅速传播。有人说女儿太绝情,毕竟父亲当年给了她几百万。也有人说,十年的情感空白,不是钱能填平的,当亲情被贴上价格,无论结果如何,恐怕都没有真正的赢家。对此,你觉得呢?信源:潇湘晨报《上海一男子带50万上山修行,十年后还俗向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,法院判决》
上海,男子下班回家,被工作压力,折磨得心力憔悴,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,妻子不理解,

上海,男子下班回家,被工作压力,折磨得心力憔悴,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,妻子不理解,

上海,男子下班回家,被工作压力,折磨得心力憔悴,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,妻子不理解,就与他离了婚,他亏欠女儿,就给了女儿225万的房产,还给了50万存款,可他修行10年,四处流浪,终于被迫在山洞修行,他精神又崩溃了,他决定还俗,但他要女儿给20万赡养费,女儿没给。他就起诉女儿,法院的判决却让他意外了。8月9号海报新闻报道,老谢下班回家,又是垂头丧脸,整个人烦躁得不行了,他不想吃饭,睡觉也翻来覆去睡不着,头发也越掉越多了。他的脑海里总是浮现着工作的场景,他一想起工作,就特别的焦虑,总担心自己做不好,自己又不想做,他真的被工作压力折磨得身心疲惫。这工作不能再做下去了,老谢看着自己被工作压力折磨得整日心力憔悴,他再也不想工作下去了。这工作甚至让他觉得生活都没有意思,回到家就像牢笼一般,让他感觉不到生存的意义,他要拯救自己,他犹豫之下,终于辞职了。但妻子却不理解他,那份工作那么好,收入那么高,她丈夫说辞职就辞职,这是多么可惜的一件事情。为了这件事,妻子和他大吵一架,觉得他没有责任心,不为家庭考虑,不为女儿的前途考虑。老谢看着同床共枕的妻子丝毫不理解他,于是他就动了上山修行的念头,妻子一看老谢无心工作,还有荒唐的想法,马上就跟他协议离了婚,分割了财产。离了婚之后,老谢马上安排女儿的生活,因为女儿才17岁,还需要读书,他就将一套价值225万的房产给了女儿,还把50万的存款也给了女儿,同时他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,又补偿了15万给妻子。安排好妻子和女儿,他便义无反顾地离开了家,就去修行了。但上山修行的日子并不好过,他在10年期间,就辗转了多地,到处流浪,这些年的修行,依然没有让他感到内心平静,甚至他被迫进了山洞修行。这并不是他想象中的修行生活,这种生活依然让他感到窒息,感到崩溃,10年了,他也过够了这种修行的生活,他决定还俗。离家10年,老谢归来,他身上的存款早已经花没了,回家的他,无法开展新生活。于是他找到女儿小谢,还找了母亲以及姐姐,让他们给了64万,本来这一笔钱可以让老谢开展新的生活。偏偏老谢迷上了炒股,亏了9万元,老谢一看钱少了,生活可能会陷入困难中。于是他就想着找女儿继续要钱,毕竟10年前,他给了女儿将近275万,让女儿再给20万,这也不过分。可是老谢在这10年间没有陪伴女儿,女儿和他的关系非常糟糕,她一看父亲回来就炒股,根本不愿意给钱。老谢害怕以后的生活比修行还辛苦,于是就起诉女儿,要求她给20万的赡养费。他心中始终觉得自己没有亏待女儿,当时他离开的时候,女儿都已经17岁了,他留了275万给女儿,他也算是尽了父亲的责任了。现在他回来,生活困难,他让女儿给20万,他觉得不过分。那么老谢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?首先,老谢离家的时候女儿才17岁未成年,他对女儿还有抚养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他当时留了价值225万的房产给女儿,并且给了50万存款,他也算是履行了自己的抚养义务。其次,女儿已经27岁了,她对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。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关键是老谢回来,他年龄并不是很老,又有20年的工作经验,并且还有几十万的生活费,生活并不困难,他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,这种情况下要女儿支付赡养费,实在是说不过去。因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老谢的诉求并不符合丧失能力的标准,因此驳回了老谢的诉讼请求。那么你对老谢的做法有何看法呢?#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#
上海,男子执意要出家修行,还因此闹的妻离子散。他带着50万修行十年后,因生活窘迫

上海,男子执意要出家修行,还因此闹的妻离子散。他带着50万修行十年后,因生活窘迫

上海,男子执意要出家修行,还因此闹的妻离子散。他带着50万修行十年后,因生活窘迫被迫还俗。还俗后,他找父母和姐姐要了64万,还找女儿索要20万抚养费。女儿:我的工资除了生活外,所剩无几,父亲才54岁,并未丧失劳动能力,经济条件也不错,要的哪门子赡养费?男子把女儿告上法庭后,法院这样判!8月9日,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,男子还俗后,把女儿告上法院,要求支付20万赡养费。2014年6月,老谢因工作压力太大,干脆辞了职,跑到外地上山修行去了。在妻子和女儿看来,老谢这就是故意逃避,是一种懦弱的表现,两人劝说无果后,妻子觉得这日子过不下去了,果断提出了离婚。离婚时,老谢把一套市值约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都给了当时才17岁的女儿小谢,算是给女儿的抚养费,也是弥补他内心的亏欠。另外,老谢还给了前妻15万元作为补偿。办完这些手续,老谢带着剩余的50多万财产,上山开始了修行生活。老谢以为只要修行就能没有烦恼,青灯古佛,无欲无求,再也不用为生活操心。万万没想到,这之后的十年时间里,老谢终于尝到了修行的苦,并不是他想象中的那样。这十年,他辗转多地,四处流浪,日子过得远不如从前。虽说修行的地方包食宿,但收入少得可怜。先在宁波出家那半年,每月还能有2000元收入,随后到山西大同出家三个月,一分钱都没拿到。等积蓄快花光的时候,老谢没办法,只能在山洞里修行。长时间这样,他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,最后实在扛不住,只能选择了还俗。2023年6月,还俗后的老谢生活过得十分窘迫,每月开销不小,可一点收入都没有。他实在没办法,就向女儿小谢开口,希望她每个月能给自己1000元的赡养费。可小谢呢,在之后一年半的时间里,对这个狠心的父亲不闻不问,压根儿没把这回事放在心上。老谢没办法,只能从父母和姐姐那里要了64万元。他还把这些钱都投进了股市,想着能赚点钱改善生活。可谁知,将近两年时间,他不但没赚到钱,还亏了9万元,投入的64万股票,市值只剩55万元左右。2024年11月3日,老谢舍不得取出股票的钱,但迫于生活无奈,他又给女儿小谢发了消息,要求她一次性支付20万元赡养费。等了好久,老谢都没得到女儿满意的回复。老谢一咬牙,向法院起诉了小谢,还说自己只要这20万,以后除了这20万,其他的赡养费都不要了。法院了解到,老谢如今没有工作,也没有任何收入,现在在广州租房居住,每个月都开销大概3500元。老谢也知道他和前妻、女儿关系差得很,平时根本没法联系,只能让女儿一次性给20万赡养费,买断这份父女关系。对此,法院会如何审理呢?法庭上,小谢也有她的苦衷。她觉得父母离婚时财产分割那些事儿,和现在赡养费的事儿没关系,那都是老谢自己该尽的抚养义务。更为重要的是,老谢才54岁,又没丧失劳动能力,就是因为要去修行才不工作,这不符合索要赡养费的条件。再说了,她2021年才毕业参加工作,现在没有什么积蓄,工资也少的可怜,每个月去掉房租、生活费这些,根本剩不下多少钱,她实在拿不出20万一次性给老谢。老谢自己有55万多股票,经济条件比她好很多,有工作能力却不去工作,凭什么要她赡养?她也是无能为力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法院认定老谢未丧失劳动能力,且有55万元存款可维持生活,因此不满足“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”的法定条件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,但必须以“老年人需要赡养”为前提。本案中,老谢未满60周岁,还不属于老年人,且法院认为其仍具备劳动能力和经济储备,不符合“需要赡养”的情形。综上,法院审理后认为,老谢辞职前工作了二十年,还俗后也有积蓄,而且并不缺乏劳动能力。老谢没有重大疾病,也没有大额开支,55万元股票足够他日常生活开销,生活并不困难。最终,法院依法驳回了老谢的全部诉求,还要求他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。关注@蜜蜂说法,多学法律少吃亏。
上海,男子下班回家,被工作压力,折磨得心力憔悴,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,妻子不理解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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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,男子下班回家,被工作压力,折磨得心力憔悴,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,妻子不理解,就与他离了婚,他亏欠女儿,就给了女儿225万的房产,还给了50万存款,可他修行10年,四处流浪,终于被迫在山洞修行,他精神又崩溃了,他决定还俗,但他要女儿给20万赡养费,女儿没给。他就起诉女儿,法院的判决却让他意外了。8月9号海报新闻报道,老谢下班回家,又是垂头丧脸,整个人烦躁得不行了,他不想吃饭,睡觉也翻来覆去睡不着,头发也越掉越多了。他的脑海里总是浮现着工作的场景,他一想起工作,就特别的焦虑,总担心自己做不好,自己又不想做,他真的被工作压力折磨得身心疲惫。这工作不能再做下去了,老谢看着自己被工作压力折磨得整日心力憔悴,他再也不想工作下去了。这工作甚至让他觉得生活都没有意思,回到家就像牢笼一般,让他感觉不到生存的意义,他要拯救自己,他犹豫之下,终于辞职了。但妻子却不理解他,那份工作那么好,收入那么高,她丈夫说辞职就辞职,这是多么可惜的一件事情。为了这件事,妻子和他大吵一架,觉得他没有责任心,不为家庭考虑,不为女儿的前途考虑。老谢看着同床共枕的妻子丝毫不理解他,于是他就动了上山修行的念头,妻子一看老谢无心工作,还有荒唐的想法,马上就跟他协议离了婚,分割了财产。离了婚之后,老谢马上安排女儿的生活,因为女儿才17岁,还需要读书,他就将一套价值225万的房产给了女儿,还把50万的存款也给了女儿,同时他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,又补偿了15万给妻子。安排好妻子和女儿,他便义无反顾地离开了家,就去修行了。但上山修行的日子并不好过,他在10年期间,就辗转了多地,到处流浪,这些年的修行,依然没有让他感到内心平静,甚至他被迫进了山洞修行。这并不是他想象中的修行生活,这种生活依然让他感到窒息,感到崩溃,10年了,他也过够了这种修行的生活,他决定还俗。离家10年,老谢归来,他身上的存款早已经花没了,回家的他,无法开展新生活。于是他找到女儿小谢,还找了母亲以及姐姐,让他们给了64万,本来这一笔钱可以让老谢开展新的生活。偏偏老谢迷上了炒股,亏了9万元,老谢一看钱少了,生活可能会陷入困难中。于是他就想着找女儿继续要钱,毕竟10年前,他给了女儿将近275万,让女儿再给20万,这也不过分。可是老谢在这10年间没有陪伴女儿,女儿和他的关系非常糟糕,她一看父亲回来就炒股,根本不愿意给钱。老谢害怕以后的生活比修行还辛苦,于是就起诉女儿,要求她给20万的赡养费。他心中始终觉得自己没有亏待女儿,当时他离开的时候,女儿都已经17岁了,他留了275万给女儿,他也算是尽了父亲的责任了。现在他回来,生活困难,他让女儿给20万,他觉得不过分。那么老谢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?首先,老谢离家的时候女儿才17岁未成年,他对女儿还有抚养义务。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他当时留了价值225万的房产给女儿,并且给了50万存款,他也算是履行了自己的抚养义务。其次,女儿已经27岁了,她对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。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关键是老谢回来,他年龄并不是很老,又有20年的工作经验,并且还有几十万的生活费,生活并不困难,他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,这种情况下要女儿支付赡养费,实在是说不过去。因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老谢的诉求并不符合丧失能力的标准,因此驳回了老谢的诉讼请求。那么你对老谢的做法有何看法呢?
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,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,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

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,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,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

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,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,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来自己身边照顾。一开始女儿也同意,但是后面因为房租的事情,女儿又不干了。省了小钱,丢了大钱,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必须返还480万元给老人。据红星新闻8月7日报道称,最近,一对母女俩因为赡养的问题,闹上了法庭。事情是这样的,女儿吕某,在广州工作。而母亲靳某则一个人在北京,自己年纪也大了,但是女儿又不在身边,心里感觉空落落的。这一天,母亲靳某突发奇想,打电话给女儿说,要么你就从广州回来吧,把工作给辞掉,我可以给你“开工资”,只要你照顾我,我就给你钱。母亲靳某提出了490万元“工资”的诱惑,当时权衡一番之后,女儿感觉还不错,可以考虑。于是,就把广州的工作给辞掉了。因为考虑到女儿辞掉工作,手里确实没有收入了,靳某真的就拿出了真金白银,整整490万元给到自己女儿手里。当然,他们之间也作了约定,就是女儿拿到这笔钱之后,就需要按照约定,承担母亲所有的养老费用、履行好赡养的义务。对于此,吕某没有任何的异议,一口就答应下来,双方也就签订了赡养的协议。但是,母女俩还没有住多久,双方就闹了矛盾。是什么原因闹意见的呢?原来,靳某的这个490万元钱,是卖房子所得。房子卖掉了,自然也就没有地方可以住了,于是,母女俩就租了一套房子居住。这下该交房租了,按照约定,以后的费用都是归女儿吕某来支撑。但是女儿却耍赖了,说不想支付房租,应该自己母亲来支付。这下可恼火了老母亲了,当初都说好了,钱也全部给你了,后期费用都该你来承担,现在你却反悔了,拿着490万的大钱,这一点房租你却不肯出一点?对此,母亲靳某就把自己的女儿给告上了法庭。这事情一闹,如果上了法律,肯定就是女儿吃亏。因为首先双方都是有协议在的,双方都签了字,这个是不可以抵赖的;其次,作为女儿,你本身也就是具备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的,这是法律规定,也是逃脱不了的。所以,最后法院也宣判了结果,结果也是可想而知。首先,吕某必须返还480万元钱给到母亲;其次,作为女儿,你还必须要承担赡养自己母亲的责任和义务,如果拒绝赡养,则涉及违法。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,一走了之,对老人不闻不问,她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?后面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,一走了之、不闻不问,很明显,这又触犯法律了,等待她的,肯定是法律的对等惩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6条、第1067条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,包括经济供养,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。经济供养包括,需要承担生活费用,医疗费用等基本开支;生活照料包括,对父母需要提供日常的护理安排;精神慰藉包括,需要定期探望、陪伴父母。如果拒绝赡养父母,法院会根据当地水平,判决子女来完成生活支付,法院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。情节严重者,可能丧失父母的遗产继承权,另外,子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,涉嫌遗弃罪,最高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。所以,在这场官司结束之后,吕某还不可以记恨自己的母亲,还需要依法对自己母亲靳某进行照顾,因为自己作为成年子女,对母亲是有赡养权的。如果后面不提供经济抚养,不经常来照顾生活,或者不经常来探望自己的母亲,这些都是违法的。一切都是有法可循,否则只能面对法律的惩罚。也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心,这位女儿跟自己的母亲这么计较,万一后面不回来,直接抛弃自己的母亲呢?这个上面也有法律分析了,如果后面遗弃自己的母亲,甚至可能有触犯刑法的可能,这叫做遗弃罪,不仅不能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,甚至还会面临有期徒刑。事已至此,作为女儿,还是好好恪守自己的职责和本分,养儿防老,让自己的母亲老有所依。母亲这样做,还是内心缺乏安全感,以为金钱才能锁住自己的女儿。正是如此,作为子女更加需要多多陪伴自己的父母,让彼此的心靠的更近一些,感情才能更加长久一些,老人也才能拥有幸福的晚年。您怎么认为呢?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

“漂亮的判决!”上海,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,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,突然向后倒去,男子及时扶住她,借力后撤了一步,结果导致身后一女子和几个乘客接连摔倒,女子摔成骨折后气不过,把好心扶人的男子和脚滑的女乘客,以及地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,索赔5万多,法院最终判决让众人拍手叫好。8月8号,半岛晨报报道,那天下雨,冯女士像往常一样,乘着地铁站的自动扶梯上楼。可能是鞋底打滑,她一个没站稳,整个人猛地向后倒去。站在他身后的刘先生眼疾手快,一把扶住冯某的胳膊,想把她稳住。可扶梯上空间狭窄,刘先生被冯女士的重量一带,下意识往后退了一步。这一步,踩在了正站在刘先生身后的丁某脚上。丁某没抓稳扶手,一个踉跄往前扑,连带着后面2位乘客也摔成了一团。等大家爬起来,丁某已经摔得直不起腰,整个人倒在地上喊疼。丁某被送到医院后,被查出肋骨以及胸骨骨折,需要休息一阵子,医药费加上误工费,得花不少钱。丁某越想越不甘心,要不是冯女士没站稳,刘先生往后退,她也不会摔成这样。地铁公司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得负连带责任,这三方都得赔!于是,丁某一纸诉状把冯女士、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,索赔5万多。冯女士接到传票时,相当不服,说我当时就是脚滑了一下,根本没想到会连累别人。刘先生救我,我感谢他还来不及,怎么反而成了被告?刘先生更委屈,说我那是见义勇为啊!我要是不扶冯女士,她再摔下来,后面的人也得遭殃,不得比现在这个情况严重多了?我怎么就成了责任方了?那么,从法律角度,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?刘先生应该负责吗?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为救助向后倾倒的冯女士,本能后撤导致丁某摔倒。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属于“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”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84条的要件。该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,保护救助人免于因合理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。具体到本案,刘先生的救助是对突发危险的自然反应,目的是防止冯女士直接摔伤,具有道德正当性。刘先生后退一步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动作,未故意扩大伤害,符合“必要限度”要求。丁某的摔倒虽是刘先生后撤引发,但与刘先生的救助行为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关联,而是多方行为叠加的结果。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原告丁某受伤的责任划分涉及“过错相抵”规则,法院通过以下维度适用该条款。首先,冯女士未站稳扶好导致连锁反应,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,冯女士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丁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,降低了自身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。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173条规定的“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”情形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起事故的关键在于“因果关系”和“过错程度”。冯女士作为直接引发事故的人,确实存在过错。她没站稳扶好,导致后续连锁反应,得承担主要责任。刘先生的行为属于“紧急救助”,是见义勇为,法律上应当鼓励。他救人时后退一步是本能反应,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该赔。而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,扶梯没故障,事后也及时处理,不能因为“结果不好”就强行让它担责。同时法院指出,丁某自己也有责任。他乘扶梯时没抓稳扶手,遇到突发情况没及时应变,属于“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”,可以减轻冯女士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:冯女士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丁某自己承担30%。5万多的赔偿总额,经依法核算后确认3万余元,冯某需赔2万余元。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冯某的疏忽行为,也警示乘客需注意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义务。有人说,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,懂法理知人情,不和稀泥,点赞!本身上自动扶梯就应该和前面行人有间隔,这是最基本意识。和路上行人一样,放松的前提是你的有必要的保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身体力行能力。我从来跟随他人上自动扶梯都是地面隔两个踏板,这也与隐私和避讳相宜。助人者免责,这是几年来最正确的一次判决,这个法官是正常的法官。这起扶梯连锁摔倒事件,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与道德行为的复杂交织。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,也就是刘某紧急救助冯某虽引发后续意外,但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,彰显了鼓励善意救助的立法导向。也通过“过错相抵”原则合理分配责任,冯某因自身失衡负主责,丁某未抓稳扶手自担部分损失,符合公平原则。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
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

上海在,雨天的地铁站扶梯上,冯女士的鞋底打滑身体瞬间往后倒,刘先生见义勇为去扶,却因空间小后退踩到了丁某,导致丁某摔倒后骨折。丁某将冯女士、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。经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紧急救助不担责,冯女士负主责,丁某自担部分损失,最终判决冯女士赔2万余元,丁某自担30%。当天,冯女士穿着双鞋底有点滑的鞋子,踏上了扶梯。可这雨天就是爱捣乱,冯女士一个没注意,鞋底一打滑,整个人直直地往后倒。这要是摔下去,指定得受伤,周围人都忍不住惊呼起来。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,旁边的刘先生反应那叫一个快,眼疾手快地伸手就去扶冯女士。他心里想着,可不能让这女士摔着,得赶紧拉一把。可这扶梯空间就那么大,刘先生被冯女士一带,身体不受控制地往后退。好巧不巧,一脚就踩到了后面丁某的脚上。丁某本来正稳稳地抓着扶手,被刘先生这么一踩,整个人失去了平衡。丁某摔倒在地后,还骨折了。周围人都围了过来,七嘴八舌地议论着,这雨天扶梯上怎么就这么不消停。丁某觉得自己太倒霉了,好好地站着也能被殃及。他越想越不甘心,觉得冯女士、刘先生还有地铁公司都有责任。于是,他一纸诉状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5万多块钱。这官司一打,可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,毕竟谁都不想遇到这种麻烦事。那么,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?刘先生,在这件事里是见义勇为。从法律层面看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刘先生看到冯女士即将摔倒,出于善良和本能去扶她,这是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。这就好比在马路上,有人突然晕倒,你去帮忙做心肺复苏,结果不小心压断了对方一根肋骨,只要你是出于救助目的,没有恶意,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冯女士的鞋底打滑摔倒,进而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,导致丁某受伤。冯女士在雨天穿着不合适的鞋子,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导致自己摔倒,这是存在过错的。她的这种过错行为与丁某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所以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打个比方,就像你在路上走路,因为自己没看路撞到了别人,那你肯定得为对方的受伤负责,只不过责任大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。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,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丁某在乘坐扶梯时,没有像正常人那样紧紧抓住扶手,保持身体的平衡,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己受伤的风险。这就像你在骑自行车的时候,自己没戴头盔,结果摔倒了受伤更严重,那你自己也得为这种不谨慎的行为承担一部分后果。至于地铁公司,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明显的过错。地铁站的扶梯本身是符合安全标准的,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地铁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者过失,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。所以丁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自然也不会支持他的诉求。经审理后后认定:刘先生是见义勇为,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出手相助,不应该承担责任。判决冯女士承担70%的责任,判决丁某承担30%的损失。这就好比路上看到有人快被车撞了,你去拉一把,结果不小心碰到了别人,这能怪你吗?显然不能。而冯女士,自己没站稳导致这一连串的事情发生,得负主要责任。出门在外,尤其是这种特殊天气,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,可不能马虎大意。丁某自己没抓稳扶手,也得承担一部分损失。毕竟在公共场合,自己也得多留个心眼,保护好自己。综上所述,最终判决冯女士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赔偿2万余元,丁某自己承担30%的损失。这个结果,有人说冯女士太冤了,自己摔一跤还得赔钱;也有人说丁某活该,自己没抓好扶手。其实,这起事件里三方都有值得反思的地方。冯女士以后出门得选双合适的鞋子,特别是在雨天,安全第一嘛。刘先生虽然见义勇为值得称赞,但以后在帮忙的时候也得注意方式方法,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。丁某,在公共场合更得时刻保持警惕,不能掉以轻心。这雨天就像个调皮的孩子,总爱给人出难题。在公共场合,我们每个人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,既要保护好自己,也要注意不要给别人带来麻烦。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呢?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?(来源:半岛晨报)
北京,一大妈要女儿辞职,回家全职照顾她,为补偿女儿,她把房子卖了,大妈和女儿签下

北京,一大妈要女儿辞职,回家全职照顾她,为补偿女儿,她把房子卖了,大妈和女儿签下

北京,一大妈要女儿辞职,回家全职照顾她,为补偿女儿,她把房子卖了,大妈和女儿签下赡养协议,卖房款490万全给女儿,今后她一切开销,全由女儿支付,谁知女儿拿到钱后,给她租了套房子,偶尔过去看看,买点好吃好喝,偶尔再买件衣服,并不和她一起居住,交房租时,女儿和母亲争吵,要母亲自己支付,大妈后悔了,心里哇凉,一纸诉状告到法院,要求女儿返还490万,法院这样判了!2025年8月8日,据阜阳·颍州晚报报道了一件母子之间纠纷,令人唏嘘。靳大妈悔之晚矣,她把自己的房子卖了,卖房款490万元,全部打到女儿账户。明明说好,自己一切费用,都由女儿负责,可是如今她租房子,就连房租,女儿都不肯支付。她没了退路,房子没了,钱也没了,女儿不孝,大妈大哭。原来,靳大妈有一套房子,一个女儿,女儿长大,到广州工作。广州离北京太远,女儿很久都不能回来一次。靳大妈的老伴,早些年已经去世,她也越来越老,身体状况每况愈下。靳大妈怕了,怕独自一人,万一有个头疼脑热,身边没人照顾,于是,她给女儿打去电话,要她辞职,回来照顾自己。女儿吕女士在电话那头,听到母亲的要求,瞬间就摇了摇头,她告诉母亲,如果辞掉工作,她就没了收入。这么多年的打拼,全部都要付之东流,她的事业也会半途而废。现在她给母亲养老,她就不能工作,挣不来钱,那她自己将来老了,又要依靠什么?靳大妈一听,女儿说的不错,于是,她就做出决定,她要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子卖了。2021年4月,房子成功卖出,她和女儿说好,卖房款全部给到女儿手里,女儿辞职回来照顾,以后她的所有开支,全部都由女儿支付。吕女士一想,这主意不错,比上班钱多,她立刻辞职,回到了母亲的城市。卖房款490万元,靳大妈全部打给进了吕女士的账户。谁知吕女士拿到钱后,并没有和母亲住在一起,而是给她租了套房子,俩人各住各的。吕女士没事过来看她,会给她买些好吃好喝,偶尔买件衣服,也会让靳大妈高兴半天。靳大妈没有过多要求,无论如何,女儿总算回到了自己的城市。这个时候,母子俩相处不错,2023年12月1日,大妈和吕女士签下赡养协议。大妈要求,生养死葬,全由女儿吕女士负责,大妈所有费用,都由吕女士支付。2021年7月~2023年7月,两年的房租,吕女士全部给予了支付。可租房住了两年,大妈又想去养老院了。她听人说,养老院里有护工照顾,一日三餐都有人做好送到跟前。最重要的是,那里都是同龄老人,能说到一起,不会再孤单寂寞。吕女士拗不过她,退了房子,把母亲送到了养老院里。吕女士一次缴了20万元,希望母亲能在里好好生活。可等住了进去,靳大妈发现,养老院和传说中的根本不一样,没了自由,还要按照养老院的作息生活。老人之间,也会发生矛盾,靳大妈不高兴了,只住了5个月,她就要回来。吕女士交的20万元,除去那5个月的费用,养老院都给退了,退回来的钱,都给到了靳大妈手里。出来之后,吕女士又租了一套房子,大妈住了三个季度,催促女儿把房租缴了。可是,女儿只给了她16200元,用来支付2024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,前面两个季度,女儿没给她支付。吕女士说,养老院退回来那么多钱,都在靳大妈自己手里,完全可以支付前两个季度的房租。靳大妈不愿意了,虽然退了一部分的钱,总归是个少数。靳大妈又说,明明俩人签了协议,自己一切费用,全由女儿吕女士承担,她的房租,该由吕女士全部支付。吕女士就是不给,你自己有钱,你自己交了再说!靳大妈心里凉透,她后悔了,房子卖了,钱给出去,由不得自己做主了。于是,她将女儿告到法院,要求女儿返还490万元。《民法典》第26条第2款规定: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吕女士对母亲靳大妈负有赡养义务,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20条规定:经老年人同意,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。靳大妈与女儿签订的协议,具有法律效力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女儿应按协议约定承担母亲的全部养老费用。《民法典》第663条第1款规定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。靳大妈将490万卖房款赠与女儿,是以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,属于附义务的赠与。女儿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母亲的房租,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,靳大妈有权主张撤销赠与。一审判决,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90万元。吕女士不服上诉,二审发现,靳大妈实际给女儿转了480万。二审改判,吕女士应返还靳大妈480万。